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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5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9-2-26 13:51:06 访问次数:4225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5月1日施行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5月1日施行。

有哪些重点内容?

1.  列入《条例》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有:城市核心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新城新区; 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2.  《条例》设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将城市设计明确的控制与引导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城市设计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同时,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

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保障城市设计得以落地。




3.  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

这里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




4.  《条例》还建立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

《条例》设立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公共项目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

该政策旨在引导示范,主要针对国有性质的工程项目,对社会投资项目不做硬性规定,

但鼓励其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具体规定可由地方政府制定,以保证政策的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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